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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通訊員崔建民 董春芬報道)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人妥某與邢某的房屋被其子售予被上訴人唐某,17年後二人反悔,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返還找房子房屋,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1989年,妥某與邢某夫婦將位於石河子市北泉鎮石總場園林站的兩間房屋交給其子妥小某居住。1995年8月3日,妥小某與唐某簽訂“協議書”一份,將房屋以14000元的價格賣與唐某。機車借款之後,唐某當著妥某的面向妥小某給付房屋價款14000元,妥小某從房內搬出,將房屋交與唐某居住。幾日之後,妥小某將出賣房屋一事告知妥某、邢某。1995年至1996年間,唐某多次找到妥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妥某均未配合辦理,並作出“房子你住去吧”的意思表示,本案爭議房屋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
  2013年,妥某、邢某見爭議房屋面臨拆遷補償,遂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唐某返還房屋並賠償1995年至20情趣用品13年4月期間的房屋損失共計20400元。原審法院經過審理,作出“駁回妥某、邢某訴訟請求”判決。妥某、邢某不服,上訴至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重點集中為兩點:一、妥小某與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對妥某、邢某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二、妥某、邢某主張返還房屋、賠償租金損失的理由應否予以支持。1995設計裝潢年8月3日,妥小某與唐某簽訂“協議書”,將爭議房屋出售與唐某。之後,唐某按照協議約定給付房屋價款,妥小某依約交付房屋及房產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妥小某在進行以上買賣行為時並非房屋的所有權人,系無權處分。但其在之後將房屋買賣一事向妥某和邢某進行了告知,妥某在唐某給付購奉時在場,在唐某請求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也沒有表示異議,並作出“你住去吧”的表示,已經構成對房屋買賣行為的追認。
  妥某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時,邢某與妥某系夫妻關係,在得知其子妥小某進行房屋買賣及妥某作出追認意思表示等事實後,截止訴訟前長達17年的時間內亦未提出異議,唐某有理由相信妥某相對於邢某具有代理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的規定,妥某的追認行為對於邢某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唐某與妥小某的房屋買賣行為自妥某追認之日起對妥某、邢某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對妥小某簽訂的“協議書”承擔法律責任,即按照“協議書”約定積極促使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並維護唐某對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與行使。故唐某自由居住、占有、支支票借款配房屋系其應享有的合同權利,妥某與邢某將房屋交與唐某使用、居住系二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故唐某居住本案涉案房屋系有權居住,並不構成對妥某、邢某房屋所有權的侵害。
  據此,該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原標題:第八師:兒子出賣房屋 17年後父母反悔難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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