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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25日電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一名婦人被控侵入飛機駕駛艙睡覺。法院開庭認定,她無法辨識行為違法,判無罪,但須入相當處所監護1年確定。
  合議庭是依“刑法”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罰”,判決婦人無罪,另依“刑法”87條認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判決指出,這名婦人被控在2011年7月間凌晨闖進桃園機場的停機坪,她發現一家航空公司的飛機機艙門沒關,就直接走進駕駛艙睡覺,隔天遭查獲,被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移送法辦。
  一審法院認定婦人精神障礙,無法辨識行為違法,判無罪,但須入相當處所監護6個月,但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婦人表示,她不是無故侵入機艙,共有3個原因,一是臺灣當局對她非法實驗,讓她身上很痛,二是,她擁有人權及生存權,是為了逃離威脅她生命的地方,三是,她原本想要偷偷躲藏在行李艙,但一時找不到,最後才躲在駕駛艙。
  婦人當庭多次強調“我沒有精神病”,請求法官不要以精神病為理由而判她無罪,她並堅持自己可為自己辯護,不需要法院指派辯護人給她,也對這名辯護人說:“你根本不瞭解我,我不認識你,我不要你當我律師”等語,讓庭上的辯護人一臉尷尬。
  臺灣高院日前認定她無法辨識行為違法,判無罪,但須入相當處所監護1年。全案確定。  (原標題:臺灣婦人夜闖機艙睡覺 終審判無罪但須監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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